無特殊原因上課遲到或提前下課5分鐘以上,將算Ⅲ級教學事故,將扣一個月獎勵性績效工資,算起來平均有2000多元。如果一年內累計遲到6次,就視為一次Ⅰ級教學事故,將被扣發6個月獎勵性績效津貼,也就是10000多元,同時取消兩年內評優和申報高一級技術職務、管理職務的資格……最近,南京財經大學出台《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對教學事故的種類和等級,教學事故的認定、處理與申訴等作出詳細規定,堪稱南財大建校史上控制教學事故的最嚴新規。(1月9日《現代快報》)
  教師遲到5分鐘以上便要扣除2000元工資,此種懲罰力度不可謂不重。從校方角度出發,之所以實行如此嚴格,甚至有些嚴苛的處罰辦法,實屬無奈之舉。為了防止南財大的教師無緣無故遲到,為了保障學生的利益、提升學校的教學質量,只好用這樣嚴苛的處罰辦法讓老師們“不敢越雷池半步”。從某種程度上說,他們也算是“用心良苦”了。在此種政策的“高壓”之下,的確少有老師敢無緣無故遲到。
  可是,讓筆者心存疑問的是,南財大的規定是否僅僅為老師而定?對於南財的校務行政人員是否也有類似的規定?
  傳道授業自然是大學的首要功能。由是,作為授業主體的老師與作為授業客體的學生構成了大學的主體。但是,大學之中還有數量龐大的校務行政人員。這些或提供教學所需服務,或負責教學後勤保障,或管理學校日常運行的人員也是大學教學活動正常進行所不可或缺的。因此,為了保障學校的教學質量,相關校務行政人員也必須做好本職工作。那麼,按照校方的邏輯,也應該對包括自身在內的校務行政人員設置類似的嚴苛處罰規定。如果校方這些“用心良苦”的處罰規定僅僅是為老師設置的,那是否難逃厚此薄彼之嫌?
  若只有大學教師“遭受”著嚴苛的懲罰規定,而那些同樣需為良好教學質量負責的相關校務行政人員卻可以來去自由、少有管控,此種情形怎屬合理?我們又怎能不聯想起福柯在《規訓與懲罰》一書中所竭力剖析、批判的權力規訓呢?當教師成為“高壓政策”唯一的“受害者”之時,我們分明可以感受到權力的壓迫與弱勢者的無奈。
  大學本應洋溢自由氣息、彰顯主體意識,嚴苛政策本就有損大學氣質,如若政策管控對象僅為教師,那麼有悖大學之本甚矣。
  文/夏守智
  
  (辣味時評,一掃就行!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  (原標題:南財大的規是否只為教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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